根據2019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guī)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項目單位(張家口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下花園分局)于2021年04月委托我公司(張家口眾杰科技有限公司)對下花園區(qū)2021-4地塊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
本次調查地塊為下花園區(qū)2021-4地塊,地塊位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下花園區(qū)濱河南路,地處下花園區(qū)西南部,濱河南路北側,河西街南側,西環(huán)路東側中心坐標為東經:115.257380°北緯: 40.494173°。調查區(qū)域總面積為20834.08m2(約合31.25畝)。地塊北側為下花園煙筒山南側為洋河,地勢為北側相對較高南側相對較低,F場踏勘未發(fā)現場地內有明顯污染痕跡,未發(fā)現土壤異味。
根據收集到的資料《下花園區(qū)2021-4地塊規(guī)劃設計條件》判斷土地未來規(guī)劃用地屬于《土壤環(huán)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GB36600-2018)第一類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二類居住用地(R2)。根據本地塊用地類型確定了本次選用《土壤環(huán)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GB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通過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等工作了解到項目地塊主要歷史用途為存儲大唐國際發(fā)電股份有限公司下花園發(fā)電廠粉煤灰,污染識別出地塊內潛在污染物主要有重金屬鉻、鉛、砷、汞以及苯系物、顆粒物、pH值;調查地塊周邊1000m范圍內生產企業(yè)為大唐國際發(fā)電股份有限公司下花園發(fā)電廠、駕照培訓學校等,可能產生的污染物有重金屬鉛、鎘、汞、砷、苯并芘、多環(huán)芳烴等。
由于調查過程中收集到的地塊相關情況支撐材料有限,調查結果存在不確定分析因素,為了進一步驗證調查地塊土壤污染狀況,項目組進一步對地塊內土壤進行第二階段土壤初步采樣和監(jiān)測分析,利用檢測結果加以證實第一階段調查結論。
本次場地調查在污染識別調查結果基礎上,進行了必要的現場采樣、檢測工作。根據本地塊水文地質,地層結構等信息擬確定采樣深度為0.2~4.0米,具體采樣深度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確定。
針對本地塊歷史粉煤灰存儲位置、用地類型與地塊利用現狀,本次調查共設置6處土壤采樣點位,共采集10份土壤樣品(包含1份平行樣)。并按照相關技術導則要求開展現場初步采樣監(jiān)測工作。檢測項目包括重金屬和無機物(7項)、揮發(fā)性有機物(27項)、半揮發(fā)性有機物(11項)。
根據江蘇綠泰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數據分析,檢測指標中六價鉻、半揮發(fā)性有機物均未檢出。地塊土壤中重金屬砷、鉛、銅、汞、鎳、鎘元素有檢出。本地塊特征污染物有檢出,均未超過篩選值,滿足管控標準要求。地塊內各點位重金屬元素水平空間分布情況均勻,無明顯高值區(qū);垂直方向重金屬元素含量無明顯變化。檢測指標均不超過《土壤環(huán)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GB/T36600-2018中對應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滿足管控標準要求。
根據分析結果確定下花園區(qū)2021-4地塊土壤環(huán)境狀況滿足《土壤環(huán)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GB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要求,本次調查地塊不屬于污染地塊,滿足用地要求,不需要開展進一步的環(huán)境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